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禁止高等學校學生酗酒的通知》精神,加強對學生安全穩定教育和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對學生酗酒的界定為學生過量飲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認定為醉酒狀態的行為,如嘔吐、胡言亂語、不能獨立行走、存在潛在行為危險等。
第三條 禁止學生酗酒,對酗酒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 對酗酒肇事者,嚴格按《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給予紀律處分,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對觸犯法律的,一律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條 對學生酗酒肇事處置不力的部門和二級學院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學校通報批評、扣發津貼100-500元、直至辭退的處理。
第六條 校園內所有超市、商店、食堂、飲食攤點,一律嚴禁出售各種酒(包括白酒、啤酒、紅酒等)。如有違反,學校將嚴肅處理。
第七條 學生不得將任何酒類飲品(包括白酒、啤酒、紅酒等)帶入學生宿舍,不得在學生宿舍飲酒。宿管員、輔導員要加強對學生帶酒進宿舍的清查,一經發現,應立即報告保衛處、學生工作處、相關二級學院。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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