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制度,有效維護學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加強對學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防止學生外出酗酒及打架斗毆,避免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把管理育人落實到實處。根據《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及《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結合本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學生及學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就寢考勤制度
第三條 保衛處和學生工作處組織有關人員在校大門、學生宿舍門值班室做好晚歸、不歸登記工作。
第四條 學校集中安排學生在宿舍統一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嚴禁學生晚歸、不歸。學生每天晚上22:30前回到宿舍,按時就寢;未經批準,22:40至次日早晨6:30期間進入本宿舍者,為晚歸。未經批準,22:40至次日早晨6:30期間未回到本人宿舍者,為不歸。
第五條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學生視為不歸,辦理了校外住宿手續的學生除外。
第六條 晚歸學生進入學生宿舍必須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證件(學生證、身份證、校園一卡通等)并進行登記。未能出示有效證件的,由其輔導員證實后,方可進入。因故(如看病、參加學校及學校安排相關工作等)晚歸必須持蓋有學校的證明或醫院證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作無故晚歸處理。
第七條 就寢考勤制度具體內容。就寢考勤制度,分三個層次實施:
(一)實行學生晚歸、不歸的每天匯報制度。各宿舍長每天晚上23:00負責將晚歸情況報給班長,如有不歸情況須于次日早上8:00報給輔導員,各輔導員將情況匯總后報給所在學校。保衛處校門衛室、宿舍門衛室每天晚上22:40至次日凌晨6:30期間登記好學生晚歸、不歸情況,于次日早上8:00交學生工作處。
(二)實行學生晚歸、不歸的定期檢查制度。此項工作由學生工作處牽頭,保衛處、各二級學院等相關部門的人員參加,對學生晚歸、不歸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作詳細記錄。
(三)實行學生晚歸、不歸情況向所在二級學院通報制度。此項工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當天晚歸、不歸的情況由學生工作處于次日反饋給各二級學院,輔導員須及時做好學生的批評教育工作,各學校要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學生工作處、校團委分別授權自管會、校學生會不定期對學生進行晚點名,并將學生晚歸、不歸檢查結果于次日在宿舍樓宣傳欄進行公布。
第八條 學生應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方可申請晚歸或不歸,且須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請假審批手續按《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九條 請假外出者應注意安全并按時返回宿舍,無特殊理由不得事后補假。
第十條 對所報請假原因不實、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準假的晚歸和不歸者,將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
第十一條 凡應在校住宿的學生,由于非正當理由晚歸或不歸者,按晚歸、不歸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章 晚歸違紀處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住宿管理,對晚歸、不歸的違紀學生的處理堅持“教育為主,批評從嚴,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十三條 如因學校或學校等組織活動導致晚歸或不歸,必須經學校或所在學校批準,并要出具書面請假條備案。
第十四條 學生若有特殊情況,導致晚歸或不歸,必須事先向輔導員請假,準假后,輔導員應及時向所在學校匯報備案。
第十五條 嚴禁學生晚歸、不歸。對未經批準晚歸、不歸者,輔導員應及時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按累計次數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凡應在校住宿的學生,對非正當理由的晚歸者,一學期晚歸第1次由本人寫書面檢討1天內交輔導員,并由所在學校輔導員負責進行批評教育;出現2次由所在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一學期內無故晚歸累計達3次給予警告處分,6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9次以上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一學期內無故不歸累計達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3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6次以上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凡晚歸者不登記而強行進出或無理取鬧者及翻越門窗者,經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晚歸登記虛假姓名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校學生會干部、二級學院學生會干部、社團干部、自管會干部、專業班級班干部、學生黨員負有監督管理學生晚歸和不歸的責任和義務,對本班同學晚歸或不歸應及時報告,知情不報者,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影響本學年度評優、評獎、入黨資格。對晚歸、不歸現象嚴重的班級、宿舍取消“先進班集體”、“文明宿舍”的評比資格。
第四章 晚出違紀處分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學生每天晚上22:00后外出視為晚出。
第二十條 晚上學生宿舍22:00后,原則上不允許外出宿舍樓和校門,凡晚出者,必須持蓋有學校公章的證明(如病情緊急,可先治療再補證明),并在宿舍值班門衛室持證登記后方可外出。確因特殊情況必須臨時外出的,須征得輔導員同意。
(一)規定時間由宿舍樓外出的,須輔導員簽名同意;輔導員當晚不在校的,由學生本人先電話聯系輔導員并經值班的宿舍門衛通話確認,同時在宿舍樓門衛室登記。
(二)規定時間未回宿舍,由校園內外出的,須分管學生工作科長簽名同意;科長當晚不在校的,由學生本人先電話聯系科長并經值班的門衛通話確認,同時在校門值班室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凡弄虛作假晚出,包括編造虛假理由、請人假冒輔導員與宿管員通電話取得批準晚出的,或強行晚出的,一經查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宿舍長、學生干部、學生黨員負有監督學生晚歸、不歸的責任和義務,本人應做好表率,督促同學舍友按時就寢。
第二十三條 凡受到通報批評及處分的個人在解除處分之前各種評優、入黨、獎學金評定資格嚴格按照《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上述違紀學生的處分程序,按《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晚歸、不歸、晚出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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