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安全穩定是全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安全穩定管理和教育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確保校園的安定穩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學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樹立安全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進一步提高對學生安全穩定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居安思危,認清形勢,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全力以赴把學生安全穩定工作抓早、抓細、抓緊、抓實、抓好。
第三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學習、生活場所的安全秩序和規定,聽從指揮、服從管理。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學生應遵守的安全紀律
第四條 學生對國家、社會、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應該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反映,不得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示威、罷課、游行、靜坐活動;不得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不得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嚴禁張貼大小字報;不得利用網絡、通訊工具、刊物等媒介刊載、傳播、發布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和正常教學秩序的言論。
第五條 學生不得在社會營業場所(舞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等)當“三陪”(陪吃、陪跳、陪唱);嚴禁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圖片;學生在涉外活動中要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第六條 學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攜帶、藏匿、制販、傳送、注射、吸食毒品;嚴禁參與盜竊、酗酒、賭博等非法行為;嚴禁打架斗毆、聚眾滋事、敲詐勒索。
第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防火規定。不得在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高功率電器和液化器灶;不得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種火源(蠟燭、酒精爐、煤爐、木炭火鍋、液化氣及其他類火源;嚴禁在樓道內、室內、陽臺等處燃放煙火爆竹、焚燒紙張雜物;要維護好并學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亂動消防器材。
第八條 在宿舍內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定。嚴禁在宿舍私接電源和私拉電線;宿舍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不得私自排除,應報后勤管理中心,由后勤管理中心派電工進行故障排除;學生宿舍內使用電腦時,擺放電腦及電源線必須整齊、安全,電源線不得繞床。
第九條 學生宿舍實行相對封閉管理。學生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住外人。未經同意,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學生宿舍實行晚上查鋪制度。舍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輔導員報告未歸的學生名單。如有發現瞞報、謊報者,撤銷所在宿舍學生干部職務和當年評優資格。
第十條 嚴禁學生擅自到江、河、湖、海游泳。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學生離校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在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得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一條 實行學生出入宿舍區、學校大門查驗制度。學生出入宿舍區、學校大門應佩帶校徽或持其他有效證件,主動接受安保人員的管理。攜帶物品出宿舍區、學校大門的需接受檢查,經安保人員驗明后方可出去。
第十二條 日常生活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制度和要求。上下樓梯時要自覺靠右慢步行走,不推擠搶行;不得攀越校門、圍墻、窗戶和欄桿,不得坐在窗臺、陽臺護欄等危險地帶;大掃除時要注意安全,高處玻璃和無陽臺的窗子外部不要勉強擦拭;實習、實訓及體育課期間要嚴格遵守相關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學生要妥善保管好自身財物。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貴重物品要鎖入柜內;室內無人或夜間睡覺時要鎖好門窗;發生盜竊、刑事案件或發現可疑情況時要立即向保衛處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并向保衛處報告。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切實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班級輔導員要投入精力,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學生的思想情況,圍繞培養學生成才這個主旋律,制定周密詳細的教育計劃。落實學生談心工作,切實做好新生、老生和畢業生的思想教育,把學生的主要精力引導到學習方面,教育學生愛國愛校,自覺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第十五條 認真做好特殊學生的思想工作。輔導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患病學生、有特殊心理問題學生、感情受挫折學生和犯錯誤學生要主動關心,深入開展談心工作,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引導他們及時走出思想誤區,促進他們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學生宿舍開展安全穩定調研,加強對學生進行紀律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學生工作信息反饋制度,及時把握學生思想動態和考勤情況,暢通學生反映情況的渠道,妥善處理學生反映的各種問題,做好節假日和敏感時期的學生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七條 各年級要建立“責任明確,信息暢通,防范嚴密,措施有力,處置迅速”的學生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做到“領導、組織、人員、職責、措施”五到位。定期召開學生安全穩定工作形勢分析會和專題調研會,制定《預防和處置學生安全穩定事件的預案》,深入了解和及時反饋學生宿舍樓等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學生遵守安全紀律情況,確保學校安定穩定。
第十八條 加強安全保衛工作。要健全落實治安保衛制度,在學校、班級和宿舍設立安全員。嚴格執行重大節假日和敏感時期值班、作息請銷假、查宿查鋪和周日晚點名等制度措施,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 嚴格實行學生集體活動審批制度。分管領導要對學生活動方案進行詳細了解,對活動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數等進行充分論證和檢查。要指定安全責任人,并由責任心強的教師帶隊。學生集體活動須由學工處審批,條件不具備時不得審批。
第二十條 學校與學生簽訂《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安全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明確學生安全行為規范,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法紀觀念和自律意識,保證學生的在校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章 處置辦法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或因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二章中內容而發生意外事故者,由學生承擔責任。學生自殺、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喪葬費等經濟責任。如家庭確有困難,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學生因自傷、自己過錯遭受損害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過錯行為而造成他人或集體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過錯學生承擔責任。學生因個人事務外出,均視為個人行為,發生的一切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二章中內容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手冊》嚴肅處理。對擅自離校半個月不歸且未說明理由者,學校將張榜公布,并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三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經縣級醫院證明不能堅持學習者,予以退學,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園內發現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災害、意外傷亡等事故和各類政治性事端時,應迅速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學校保衛處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實行學生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要不斷完善獎懲機制,追究有關人員因安全意識不強、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對在學生安全穩定工作中成績突出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要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防止瞞報、遲報、誤報、漏報。對于緊急、重要信息,必須全面及時、準確客觀地匯報,出現漏報、遲報、瞞報等現象,將視情節、影響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學生安全穩定工作信息網絡。加強宿管會、糾風隊和信息員隊伍建設,暢通信息反饋渠道,依靠學生黨團員干部形成覆蓋全面的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潛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力爭事故發生后責任人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準確了解、上報情況,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態,將事故損失和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由學校學工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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