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職改辦、各系列(行業、單位)職改辦、區直各有關單位人事(干部)處:
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第40號令)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推薦評審認定辦法(試行)》(桂人社發〔2017〕35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現將《關于規范我區職稱重新確認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自治區職改辦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關于規范我區職稱重新確認管理
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職改辦、各系列(行業、單位)職改辦、區直各有關單位人事(干部)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有關要求,加強職稱領域行風建設,結合職稱信息化建設,現將我區辦理職稱重新確認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辦理職稱重新確認的范圍和條件
(一)職稱重新確認范圍
專業技術人員在自治區外(含中直、部隊)取得職稱,到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繼續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
在高等學校等實行自主評審或以聘代評單位取得的職稱,流動到其他單位的,新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進行職稱重新確認,或者要求重新參加當地(本單位)職稱評審。
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的職稱不再辦理職稱重新確認。
在我區取得的中初級職稱,實行統一的職稱電子證書,在自治區范圍內流動的不再辦理職稱重新確認。
(二)職稱重新確認條件
1.需進行重新確認的職稱必須是符合國家職稱政策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評審、審批程序,由相關部門按權限授予的。
2.人事關系已轉入我區企事業單位,建立2年以上勞動(人事)關系,并按規定在用人單位參加社保。
3.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所屬職稱系列與原取得職稱系列一致。
二、職稱重新確認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職稱重新確認主體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高級職稱的重新確認由自治區職改辦辦理,中初級職稱的重新確認按管理權限由相應部門負責辦理。
實行自主評審的高校和設區市按職稱授予權限,自主辦理相應等級職稱的職稱重新確認。
(二)職稱重新確認程序
1.個人申請。個人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重新確認審批表》(附件1),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2.單位審核。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提交的確認材料認真核實,并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重新確認審批表》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后按規定程序上報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核實報送。主管部門審核材料后逐級上報。高級職稱的重新確認應由設區市職改辦、廳級人事主管部門或自治區級檔案管理部門報送。
4.確認機構核準。由相應各級人社(職改)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發文,并頒發電子職稱證書,取得職稱的時間從原取得時間算起,取得專業應按照原證書專業確定。
(三)職稱重新確認材料
1.個人提交以下職稱重新確認材料:
(1)《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重新確認審批表》。
(2)原取得職稱相關證明材料:原職稱證書復印件(用人單位審核原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評審表、批復文件等。個人能夠提供原職稱網上核驗途徑(信息化平臺)和證書信息查詢結果截圖的,可以免于提供此項材料。
(3)到我區工作的證明材料(如調令、增人計劃下達通知書、入編證明材料等)或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企業單位人員應有與我區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的社保繳納記錄,無需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由辦理職稱重新確認報送部門通過系統或其他方式予以核實。
(4)按平臺要求提供制作職稱電子證書的電子版照片。
(5)其他需要提交的輔助證明材料。中直企事業單位評審取得的職稱,須提供該評委會成立的備案審批有效證明材料,或在線查詢途徑,其中高級職稱應提供該評委會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備案審批設立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自行設立且未經備案的各級評委會,其評審結果原則上不予職稱重新確認。
2.單位和報送部門提供材料:
單位或相應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報送職稱重新確認有關人員職稱的請示文件、申報人材料和《職稱重新確認職稱核實情況記錄單》等。
(四)報送方式
高級職稱重新確認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實行網上辦理高級職稱重新確認(認定)等事項的通知》(桂職辦〔2018〕72號)規定方式在廣西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服務平臺(www.gxrczc.com)提交。中初級職稱重新確認,按照相應有權限的確認機關要求報送。
三、工作要求
(一)申報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提交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不予受理或取消已確認的資格,相關人員視同職稱申報材料造假,自申報或撤銷當年起五年內不得申報晉升職稱。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申報人所取得職稱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單位及各級審核部門要出具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
(三)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取得職稱相關證明材料的,報送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系統(網絡平臺)核驗、發函或電話確認等方式核實,如實填寫《職稱重新確認職稱核實情況記錄單》后報批。能夠通過上述途徑進行核實的,原則上不再要求申報人員補齊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及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誠信承諾”、“真實保證”和“誰確認、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未盡事宜,請與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
聯系人:張文雯 聯系電話:0771-586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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