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印發《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和《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桂教規范〔2019〕22號
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規范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加強全區高校教師師德師風建設,我廳研究制定了《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和《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校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19年12月11日
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結合廣西高校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原則
第二條 考核對象是廣西高校教師。高校其他在崗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教師主體地位;堅持師德為先,以立德樹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等級
第四條 依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考核內容包括堅定政治方向、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教書育人、關愛學生、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規范、公平誠信、廉潔自律、奉獻社會等10個方面。高校可結合本校實際增加或細化符合本師德考核辦法精神與原則的師德考核內容,構建各校教師師德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條 師德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注重考核教師日常師德表現和遵守紀律、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高校實行動態師德考核,實時記錄違反師德的行為,每學期進行匯總并通報。
第六條 師德考核等級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凡出現《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中“負面清單”行為的,該教師師德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獲得廣大師生和社會高度認可的,師德事跡突出,能夠發揮立德樹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師,師德考核等級確定為優秀。
第四章 考核組織保障
第七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全區高校教師師德考核工作,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共同負責師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擔師德考核責任。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考核負直接領導責任。
民辦學校董(理)事長與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共同承擔師德考核的責任。
第九條 學校成立師德考核委員會,健全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委教師工作部(或人事處)牽頭組織、協調、指導,各院(系)分工負責的考核工作機制。
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委員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紀委(監察)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學生工作部、團委、研究生院、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構成。
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師德考核的日常工作。黨委教師工作部部長(或人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院(系)成立師德考核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師德考核工作,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等級。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條 師德考核程序:
(一)黨委教師工作部(或人事處)部署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院(系)師德考核工作小組組織開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學校主導與院(系)自主相結合、教師自評和單位考評相統一的辦法。
(三)院(系)師德考核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師德評議,一般采取個人自評、教師互評、學生測評、綜合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院(系)師德考核工作小組綜合分析師德評議的結果,對照有關規定,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等級,并將考核結果在院(系)公示無異議后,經黨組織委員會或黨政聯席會簽署意見后報黨委教師工作部(或人事處)。
(四)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審核院(系)上報的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等級,經集體研究,提出師德考核結果并公示。
(五)考核結果經教師簽字確認后,存入教師個人檔案。
(六)在師德考核中,對擬評定為不合格等級的教師,院(系)師德考核工作小組告知當事人作出評定的事實及依據,聽取教師本人意見,堅持正面引導,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師德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年度績效考核掛鉤,直接作為年度考核、年度績效考核中師德師風考評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師德考核結果運用于教師管理和職業發展全過程,作為崗位聘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晉級、干部選任、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申報、繼續教育、評獎評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凡在師德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或合格等級的教師,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晉升薪級檔次和享受各種待遇;在有關獎勵或榮譽稱號評選時,優先考慮師德考核為優秀等級的教師。
第十四條 經學校認定師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師,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取消職務(職稱)評聘、崗位聘用、評優獎勵、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等資格。連續2年師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對有嚴重師德失范行為、影響惡劣者,按有關規定予以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撤銷教師資格、解聘等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在師德考核過程中,健全完善教師權利救濟制度,確保救濟渠道暢通。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教師,可依據相關規定向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再有異議的,可依規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七章 考核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要以年度師德報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院(系)教師師德狀況,及時發現不良傾向與問題,及時處置。
第十八條 學校要密切關注師德網絡輿情,對重大師德網絡事件,迅速展開調查,及時回應并報高校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學校要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元立體的師德師風監督網絡體系。
第二十條 學校要明確師德師風的投訴受理部門,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意見箱,確保投訴渠道暢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西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廣西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師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和《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訂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和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廣西高校教師。高校其他在崗人員參照執行。
二、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高校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發生師德失范行為,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負面清單主要內容: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項,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復學生。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七)違背科研誠信,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一稿多投、買賣論文,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學術不端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優評獎、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以營利為目的推銷、代購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師德的行為。
五、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教學崗位、停止教學活動,以及取消其在崗位聘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晉級、干部選任、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申報、繼續教育、評獎評優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二)情節較重給予處分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自治區教育廳撤銷其教師資格。
(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中共黨員教師,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違反師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號,或在獎勵、榮譽稱號期間違反師德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號。違反師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給予清退或上繳。
六、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明確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處理程序。在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教師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訴。對高校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八、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九、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院(系)黨組織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分別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
十、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說明,并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如有學校反復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分管校領導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十一、各校依據本意見制定本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十二、民辦高校的勞動人事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遵照本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