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技〔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科技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教育部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和2018年兩院院士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破除論文“SCI至上”,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營造高校良好創新環境,加快提升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各“雙一流”建設高校,特別是教育部直屬高校要根據若干意見,檢查修改相關制度文件及“雙一流”建設方案,將相關落實情況、經驗做法梳理形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于2020年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教育部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要根據意見提出具體落實舉措,于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其他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落實過程中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報教育部。
教育部 科技部
2020年2月18日
關于規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
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為扭轉當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SCI論文相關指標片面、過度、扭曲使用等現象,規范各類評價工作中SCI論文相關指標的使用,鼓勵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引導評價工作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推動高等學校回歸學術初心,凈化學術風氣,優化學術生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理解SCI論文及相關指標。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學引文索引)是國內外廣泛使用的科技文獻索引系統。SCI論文是發表在SCI收錄期刊上的論文,相關指標包括論文數量、被引次數、高被引論文、影響因子、ESI(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排名等,不是評價學術水平與創新貢獻的直接依據。
二、深刻認識論文“SCI至上”的影響。SCI論文相關指標已成為學術評價,以及職稱評定、績效考核、人才評價、學科評估、資源配置、學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標,使得高等學校科研工作出現了過度追求SCI論文相關指標,甚至以發表SCI論文數量、高影響因子論文、高被引論文為根本目標的異化現象,科技創新出現了價值追求扭曲、學風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問題。
三、建立健全分類評價體系。對不同類型的科研工作應分別建立各有側重的評價路徑。對于基礎研究,論文是成果產出的主要表達形式,堅決摒棄“以刊評文”,評價重點是論文的創新水平和科學價值,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直接判斷依據;對于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評價重點是對解決生產實踐中關鍵技術問題的實際貢獻,以及帶來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現產業化應用的實際效果,不以論文作為單一評價依據。對于服務國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一般不把論文作為評價指標。
四、完善學術同行評價。組織實施部門要完善規則,引導學者在參加各類評審、評價、評估工作時遵守學術操守,負責任地提供專業評議意見,不簡單以SCI論文相關指標和國內外專家評價評語代替專業判斷,并遵守利益相關方專家回避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可開展對評審專家的實際表現、學術判斷能力、公信力的相應評價,并建立評審專家評價信譽制度。
五、規范各類評價活動。大力減少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事項。涉及學術評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就評價指標和辦法聽取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意見。制定明確的工作流程和決策規則并在一定范圍內聽取意見和公示。實行代表作評價,精簡優化申報材料,不再要求填報SCI論文相關指標,重點闡述代表性成果的創新點和意義。評審過程應嚴謹科學,遵循同行原則,對評審對象合理分組,遴選合適專家,并合理設定工作量,保障專家有充足評審時間。
六、改進學科和學校評估。減少對學科、學校的排名性評價,堅持分類和分領域評價。對創新能力的評價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審慎選用量化指標,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評價結果減少與資源配置直接掛鉤。引導社會機構準確把握國家方針政策,科學開展大學評估排行。
七、優化職稱(職務)評聘辦法。在職稱(職務)評聘中,學校應建立與崗位特點、學科特色、研究性質相適應的評價指標,細化論文在不同崗位評聘中的作用,重點考察實際水平、發展潛力和崗位匹配度,不以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在人員聘用中,學校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
八、扭轉考核獎勵功利化傾向。學校在績效和聘期考核中,不宜對院系和個人下達SCI論文相關指標的數量要求,在資源配置時不得與SCI相關指標直接掛鉤。要取消直接依據SCI論文相關指標對個人和院系的獎勵,避免功利導向。
九、科學設置學位授予質量標準。學校應重視人才培養質量和培養過程,發揮基層院系和導師的質量把關作用,加強對學位論文的質量審核,結合學科特點等合理設置學位授予的質量標準,不宜以發表SCI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
十、樹立正確政策導向。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要按照正確的導向引領學術文化建設,不發布SCI論文相關指標、ESI指標的排行,不采信、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SCI論文、ESI為核心指標編制的排行榜,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科研人員、學科和大學評價的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