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教學[2017]3號)、《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與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與實施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專科層次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于規定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者或者請假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并由招生就業處報送新生合格名單給教務處學籍科,以便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因身心狀況等正當事由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2年,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在學年開學注冊期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由學校指定醫院(二級甲等以上,下同)復診為體檢合格后,編入當年度新生序列并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應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后2年內,持學校出具的《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在學年開學注冊期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編入當年度新生序列并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六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報送教務處學籍科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學生須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并且審查合格新生要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方可取得學籍;老生到所在院部報到、辦理注冊手續、確定學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在開學2周內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未辦理任何手續逾期兩周,或請假逾期兩周等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新生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老生按自動退學處理,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向學生資助部門提交相關證明后,可申請學校的助學貸款、減免學費、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資助。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學生成績包括學業成績、操行評定、體育成績、社會實踐和軍訓成績。學業成績主要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操行評定包括學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勞動觀念等;體育成績主要考查學生是否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鍛煉,達到高職高專學生體育合格的要求;社會實踐成績由輔導員和就業辦根據學生是否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及實踐期間的工作表現情況進行評定。實習成績主要由實習單位評定;學生軍訓成績的評定由軍訓團各營教導員、副教導員領導組織,各排排長負責評定。
第九條基礎課和專業課成績采取期末考試成績加平時考核與作業總評成績,按4:6比例,以百分制評定記載。
第十條體育成績以課內學習成績結合體育課出勤及課外體育鍛煉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學生操行評定,每學期一次;期末總評(包括操行成績和輔導員及課任老師的評語),告知學生本人,并交學校審定。
第十二條學期成績不及格的課程,要在下學期開學第三周內進行補考,因故不能參加補考,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參加下學期的補考,無故不參加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在畢業前允許參加清考一次。
第十三條每學期期末成績、補考成績及畢業生的清考成績發布后,學生要在規定時間內核對成績,成績逾期不核查,教務處將不受理學生成績修改。
第十四條學生轉專業后,原專業公共課成績可以保留,專業課成績需按照轉入的專業課程要求,完成相應科目的考核或考試。對于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如學生在原專業未學習的,應予以補修。
第十五條在籍學生,修業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學校和有關部門考核后成績合格者頒發畢業證,經補考后仍有一門以上不及格只發給結業證。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校可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和自身辦學的實際,經學生同意,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按照學校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在第一學年的春季學期申請轉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二年級及以上年級者。
(三)已轉過專業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尤其不得將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
(五)轉校生申請轉學時已對轉入專業進行審核,不得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給轉校生再次調整專業。
(六)應予退學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學生轉專業后,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完成相應科目的考核或考試并成績全部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方可畢業。具體轉專業流程參考《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按照學校學生辦理轉學細則和規定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具體轉學流程參考《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生辦理轉學細則和規定》。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3年內完成學業,休學是5年,當兵保留學籍可適當延長至退役后2年。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休學:
學生因傷或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含六周)以上者,應當申請休學;
因學生本人其它原因,本人書面申請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最長休學年限為2年,學生休學起迄時間以學校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申請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查通過后,休學年限可延長至4年。
第二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提交本人的書面休學申請(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須有醫院證明并經學校審核),經所在院部審核,教務處審批后,辦理離校相關手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并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冊學生待遇。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院部對其進行復查審核并報教務處審批后,方可復學。因傷、病休學的,須附醫院健康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且無正當理由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除本人申請退學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自動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文件,由學生所在院部負責送達學生本人(如本人不簽收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的,以在校內公布二十五天視為送達),同時退學文件送學籍部門報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退學的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其檔案、戶口等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在獲得結業證書三年內,可回校申請考試,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給予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的落款日期,按換發時間填寫。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將頒發的畢(結)業進行電子注冊。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一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畢業證明書補充流程參考《廣西工程職業學院畢業證明書管理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2008年12月30日所下發的《廣西工程職業學院學年制學籍管理與實施辦法(試行)》(桂工程院〔2008〕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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